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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2020/11/30 13:13:36

来源:新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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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沂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苏0381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薛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12548.32元。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徐州中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苏03民终45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薛某于2019年11月11日向新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新沂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状况,新沂法院遂将被执行人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之后,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业务开展,需参与某项电力施工工程的招投标业务,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公司的失信惩戒等措施。执行法官督促其必须先履行义务,方可解除相应惩戒措施。经释明后,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1万元,并书面承诺剩余款项限期履行完毕。后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屏蔽了该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解除对该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对于限期履行的下余款项,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因担心再次被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如期在承诺期限内履行完毕,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本案的成功执行,凸显了失信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下一步,新沂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通过多途径的执行曝光和宣传工作,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迫使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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