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市医疗保障局局长晁新茹等一行做客新沂市行风热线直播间,就听众关注的医疗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线上互动交流。
直播中提到了2020年医保缴费、2020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医保待遇、部分药品大幅降价以及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待遇变化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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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再次提醒还未缴纳2020年医保费的新沂人
3月1日-3月31日之间缴费的连续参保人员,自缴费到账之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4月1日之后再缴费的医保系统会设定半年(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为了不影响您的待遇享受,请未缴费的参保市民在3月31日前缴费。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直接缴费。
02.2020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也能享受医保待遇了
根据《关于建立徐州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享受待遇政策情况如下:
一、待遇享受人员范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等规范要求,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且需要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二、用药范围。在普通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将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乙类治疗性药品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等四个优先选用。
三、待遇标准。一个统筹年度内,对“两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和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2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参保患者,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
四、就医服务管理
一、参保患者到具有评估资质的医院提出申请,待诊断符合后,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目前,我市拟委托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铁路医院、马陵山中心卫生院、草桥镇中心卫生院和阿湖镇中心卫生院等6家医院负责对“两病”患者进行诊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同时需要上传信息至我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异地就医的“两病”参保患者,也可由居住地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诊断,由参保地(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备案。可以选择居住地的1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参保地(我市)“两病”门诊用药相关待遇。
三、“两病”参保患者的门诊用药待遇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得同时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和“两病”门诊用药待遇起付标准、基金支付分别计算。同属于门诊特定项目和“两病”门诊保障用药、诊疗项目范围的,按照门诊特定项目享受待遇。
03.部分药品大幅降价了
一、13种高值谈判药品纳入门诊报销。为切实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要求,缓解参保人员治疗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徐州市进一步扩大重大疾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增设肺动脉高压等4个门诊按病种收付费病种,将波生坦等13种价格较高的国家谈判药品纳入了门诊按病种收付费用药报销范围。其中,慢性丙型肝炎治疗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肺动脉高压、艾滋病、黄斑变性(黄斑水肿)3个病种治疗药物职工医保可报销55%、城乡居民医保可报销50%。2020年2月3日起,徐州市参保人员门诊使用波生坦等13种药品,按照规定办理用药申请后,符合待遇准入条件的,就可以在选定的定点医院或者药店购药报销了。
二、43种抗癌药品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徐州市自2020年1月15日起,继续下调利妥昔单抗等43种抗癌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并将这些药品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职工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纳入特药管理的药品仍按特药政策执行。(药品名请关注“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医保政策速递”栏目,点击这里【2020·医保政策快递⑤】13种高值药品可门诊报销!43种抗癌药降低自付比例!)
三、“4+7”国家药品带量采购落地徐州。12月23日,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对25种中选药品开始进行采购,即“4+7”试点扩围已经落地徐州。药品范围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25种药品,主要包括高血压、高血脂等心血管疾病药物10种、精神类疾病药物4种、抗肿瘤药物3种、肝炎类疾病药物2种、镇静、镇痛、癫痫、哮喘、消化、抗生素等用药各1种。而且以上25种药品均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内,大部分亦是徐州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范围内药品。与我市 2018 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60%。其中:降幅超过90%的有5个品种,最高降幅98.61%。新沂市26家公立医疗机构参加此次25种药品带量采购。
04.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后
待遇变化
从2020年1月1日起实现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后,医保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全市统收统支,我市职工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调整住院待遇。我市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从200、400、800元调整为200、500、1000元;市外转院起付标准从800元提高至1500元(低保、特困、重残、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50%执行,69周岁以下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65%执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4个百分点。二级医疗机构提高4-6个百分点,一级医疗机构提高2个百分点。普通住院与大病救助基金累计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28万元。犯罪、自杀、自残等自身伤害,按应报销额的30%支付。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各缴纳100元,一般在每年的1月份扣除。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90%;69周岁以下退休人员92%;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93%。10万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95%;69周岁以下退休人员97%;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98%。
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18000元;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特殊医用材料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除外)等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非正常转诊转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4.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特药除外)、诊疗项目,其个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扩大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将我市目前门诊慢性病17个病种扩大到37种。
五、降低门诊特定项目报销起付线。门诊特定项目报销起付线由3949元下降到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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