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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计划”专栏之十三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工作机制建设问题研究

2020/3/18 20:53:11

来源: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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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赞,男,现任新沂市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该同志曾被中共新沂市委、新沂市人民政府评为“法治工作先进个人”、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工作机制建设
问题研究
赵赞

摘 要:自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各级党委、政府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惩处了一大批黑恶犯罪分子,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得到有效提升。但是,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只是“治标”之策,如何做到打防并举,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建立长效常治工作机制才是“治本”之策,也是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目标任务。
关键词:扫黑除恶 惩处 治标 漏洞 治本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批示指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拉开了全国范围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序幕。经过2018年的专项斗争推进和2019年的重点问题攻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铲除了一批黑恶势力,惩处了大量的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和其背后的“保护伞”,有效地遏制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的问题,有力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但随着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愈来愈多的社会管理漏洞不断暴露,如何有效堵塞这些漏洞,固化成功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压倒性胜利是当下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议事课题。笔者将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几起黑恶组织犯罪为触角,分析我市黑恶势力发展壮大所暴露的社会管理漏洞,并就建立长效常治机制提出几点探索意见。

一、当前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主要成果

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共立案侦查涉黑恶犯罪案件11件,已审结涉黑恶犯罪案件6件,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2个,打击恶势力团伙1个,判处黑恶分子25人,其中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7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另外,还有1件黑社会性质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1件正在审查起诉,3件正在侦查过程中。
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努力在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各个环节都能先行控制被告人财产。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各部门通力合作,综合运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措施,充分利用执行查控系统,主动出击,摸排走访黑恶分子可能隐蔽的财产,对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清底,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线上、线下对涉案财产进行迅速查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截至当前,共查扣房产17套、车辆9辆、存款95000余元,有效实现了对黑恶势力“打财断血”,最大程度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在查办黑恶势力的同时,按照一案三查的工作要求,公安、检察、法院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配合,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深挖彻查,努力做到既“扫黑”又“破网”。2018 年以来,先后立案、查处了利用职权,收取陈向南、钱程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贿赂,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相关便利的王全喜、马海滨以及新沂市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人员巩绪高等人,目前巩绪高已被党纪处理,王全喜、马海滨因构成犯罪,已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四个月。

二、我市黑恶势力发展壮大所暴露的社会管理漏洞

2018年以来,我市不断掀起扫黑除恶的斗争高潮,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大批黑恶势力被依法查办,有效地净化了社会环境,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在县域范围内有如此多的黑恶势力横行,不能不让人对社会的综合治理能力打上大大的问号。实际上,通过对审结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深刻剖析,我们发现,黑恶组织的发展壮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黑恶分子臭味相投、拉帮结伙、争强好斗,二是受害群众维权意识淡薄、忍气吞声、纵容犯罪,三是社会管理存在明显漏洞。这三个原因,相辅相成,其中社会管理是最核心、最重要的因素,正是社会管理存在极大的问题,才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才会使受害群众忍气吞声,才会导致黑恶势力发展壮大。结合几起案件剖析,当前社会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能人”治理模式异化,导致黑恶势力渗透、把持基层自治组织。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大批经济能人在我国农村迅速崛起,他们积极介入农村基层政治生活,甚至主政村庄治理,形成了独特的能人治村现象。不可否认,能人治村有着独特的优势,在实现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化现象,由于缺少必要的任职审查,导致一部分披着“能人”外衣的“不良人员”利用掌握的经济、政治优势,通过各种手段,成为村居两委人员,渗透、把持村居两委,他们或者通过已有的“人脉关系”借用黑恶势力实现当前管控工作需要,成为黑恶势力的“雇主”,例如我院之前审结的两起非法拘禁案中,村支部书记为完成上级交办的拆迁任务,而雇佣社会人员非法拘禁被拆迁户;或者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权力寻租,利用手中权力为黑恶犯罪提供各种非法保护,催化了黑恶势力的发酵,例如,我院审结的陈向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被告人正是通过串通村组干部,控制村级道路工程招标,获取施工权,从而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或者本身是具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的人员,工作方式粗暴、工作方法落后,导致民怨沸腾,例如2018年,我市公检法配合纪委对全市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进行筛查发现,全市1677名两委成员中有62人曾受过刑事处罚,171人受过治安管理处罚,352人受过党政纪处分,这样的现实状况,令人触目惊心;更有甚者,还有一批村组干部利用已取得的政治身份,排斥异己、提拔重用家族成员、拉拢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鱼肉乡里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打击的黑恶犯罪势力,例如我院2014年审结的刘超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即是此种情形。这些人员成为村居两委成员,严重破坏了法制建设,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威胁了党的执政基础。
2.相关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有效配合,致使黑恶势力做大做强。从我市目前查办的几起黑恶势力的发迹看,这些组织大都经历了数年甚至十数年的发展,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没有被及早发现和打击,其主要原因还是管控虚化,打击不力,具体来说,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职能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不愿意延伸工作职能,把打击和预防黑恶势力犯罪单纯理解为是公安、检察和刑事审判部门的工作职责,甚至于在司法机关内部也有不少人狭隘地认为该工作是刑事审判庭的工作职责,与自身关系不大,不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及时发现黑恶势力犯罪的苗头,做到源头治理,错失打击良机;二是司法机关内部存在就案办案的现象,在日常社会管理工作中,没有及时发现、掌握、处置违法犯罪行为,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没有做到打早打小,将有组织犯罪消灭在源头。纵观几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不少黑恶犯罪分子曾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但对相关犯罪行为没有深挖源头,浅尝辄止,没有在“早小”阶段及时打击;三是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隐蔽性强,存在摸排难、调查难、取证难、锁定难、办案难等问题,相关部门缺乏协调、配合等原因,增添了管控和打击难度。
3.基层政权弱化,工作流于形式,致使黑恶势力有机可乘。黑恶犯罪组织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歹,与当地基层组织基础薄弱不无关系。一些基层组织对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重视不足,措施不力,对刑释解教人员没有真正管理到位,综合治理工作疲于应付、流于形式,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处置犯罪苗头或者线索,预防犯罪,打早打小的工作要求没有落实到位。实践证明,基层政权控制能力的强弱与黑恶势力犯罪成反比关系。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组织比较薄弱,对黑恶势力发现不了、控制不住、软弱无力,黑恶势力自然如雨后之野草,迅速发展壮大,甚至敢于同基层政权公然对抗,更有甚者,在个别基层政权力量比较软弱、凝聚力和号召力不够强大、且有腐败分子存在的地方,黑、白两种力量相互渗透,相互攀附,相互利用。
4. 基层群众党员思想、文化建设制度缺失,致使“扫黑除恶”排头兵效果不显。基层党员是连接群众与基层组织的纽带,由于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工作实际,对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排头兵”作用。但长期以来,基层党组织对群众党员的思想、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导致该部分党员觉悟不高,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不能主动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更有部分党员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与黑恶犯罪分子“打成一片”,例如,我市几起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在他们开设赌场的过程中,都有党员参与赌博,甚至还有部分党员主动加入黑恶组织,成为其中的成员,这起到极坏的负面示范作用,严重损害了我党的组织形象。
5.对公权力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权力寻租,导致助纣为虐。由于一些基层组织的权力过于集中在少数干部手中,缺乏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不力,上级部门对于基层组织缺少必要的审计监督,使得许多单位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在部分工作环节有章不循,为干部以权谋私或实施犯罪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和空间,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加之部分干部思想腐化堕落,受黑恶势力腐蚀、拉拢,成为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利用手中权力,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

三、建立长效常治机制的几点思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是一项重要战略决策,而且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的手段,完善相关社会治理等配套措施,方能取得实质上的胜利。为此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加大对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审核力度,纯洁基层组织干部队伍。汉代政论家王符曾说过“德不称其任,其祸必酷,能不胜其位,其殃也大”。基层组织在实行“能人”治理模式的同时,要加强对村组干部选任资格进行审查,绝不能将那些有劣迹、特别是涉黑人员选任到基层组织内部。同时,应加强纪委、组织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的配合协作,对村居两委人员进行严格筛查,以净化基层干部队伍,提高人民群众对基层组织的信任。
2.加大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力度,提高基层组织干部的政治觉悟。如前所述,基层党员是连接群众与基层组织的纽带,由于深入基层,能够对部分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发现或掌握,因而,基层党组织应当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加大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力度,让其洁身自好的同时,充分发挥他们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排头兵”作用。
3.继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普法的投入,并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策和法律;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中发挥职能作用。各执法职能部门要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人民法院、检察院要健全以案释法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依法维权意识,真正提高人民群众自自觉守法意识,形成违法可耻,守法光荣的社会氛围。
4.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引导工作,使其及时融入社会。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机构在刑释解矫人员人员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对上述人员的思想动态管理,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定期要求口头和书面汇报等形式,加强对其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以防他们接触涉黑人员或者再犯罪;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和创业提供指导、扶持,引导他们利用自己的劳动技能选择正当职业,以合法收入来维持生活,防止他们再度走上犯罪道路。
5.发动群众,广辟线索来源,扼黑恶势力于萌芽。各相关部门,应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开展拉网式线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充分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手段,从海量数据中发掘线索。加强人力情报建设,获取深层次、内幕性情报。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涉案人员,逐一进行再审再查、串并侦查,对近年来治安、职务犯罪等案件进行“回头看”,深挖隐藏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6.加强协作,形成扫黑除恶的合力。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金融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精准打击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欺压百姓的村霸和宗族黑恶势力,精准打击盘踞在建筑工程、交通物流、娱乐服务等行业领域垄断经营、强揽工程、操纵经营“黄赌毒”的黑恶势力,精准打击组织集访、串联滋事、缠访闹访、以访施压的黑恶势力。全力做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分子的动态管控工作。加强政法机关与监察委的沟通、配合,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对涉黑涉恶案件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 “保护伞”严查到底。
7.认真贯彻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努力做到不枉不纵。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吃透法律精神,进一步完善公检法通案会商机制,确保办一案,成一案,对不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犯罪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在法治轨道内扫黑、治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通过两年的努力,前期工作目标已经完成,如何有效固化成功经验,将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形成长效机制,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应当长期坚持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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