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区非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
开展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交通和市容秩序,规范非机动车停放,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新沂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市区非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市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公共广场、商业街区及临街单位门前需要临时停放的非机动车辆,必须按划定地点、统一朝向、整齐有序停放。重点针对市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和临街单位、商铺门前存在的非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加大管控力度。
二、凡不按规定停放、侵占盲道、影响市容或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对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的停放行为,依法定性为“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依法处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拒不立即改正或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依法将其非机动车先行登记保存,并处20元罚款。
三、临街企事业单位、商铺门前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侵占盲道等乱停乱放,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和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新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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