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为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新沂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现通告如下:一、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新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己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较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场所、物业等单位及人员在政府发布隔离、封控、停业、停止活动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传染病传播危险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
事责任。
九、以研制、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各类“黑旅馆”的,律行政拘留。
十四、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新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一律行政处罚。
十五、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新沂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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