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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法院诉讼执行有关事项提示

2020/1/28 9: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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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近期,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以传票另行通知。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如有纠纷需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通过徐州法院诉讼服务网选择网上立案(http://xzzyssfw.jsfy.gov.cn/xzzyssfw),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的,在立案、开庭等所有诉讼过程中请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四)执行案件中,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的影响,敬请谅解。
新沂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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