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徐医保待〔2019〕101号)文件通知,现将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部分汇总如下:
统一全市住院待遇
(一)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二)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
(三)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69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65%执行。
(四)在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职工医保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五)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以及门急诊留院观察转入住院的病人,其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六)同一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门诊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统一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各缴纳10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
(二)一个统筹年度内,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含门诊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90%;69周岁以下退休人员92%;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93%。
(四)10万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95%;69周岁以下退休人员97%;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98%。
职工医保业务咨询电话
(请工作时间拨打)
88986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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